(2016)浙1126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平元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6民催1号申请人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云鹤路61号。法定代表人陈平元。申请人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4590533的银行支票(票据品种为“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转账支票”;票面金额为11909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8日;出票人为庆元县濛洲街道西演村经济合作社;收款人为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融机构系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源信用社周敦分社)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军广代理审判员 范启财人民陪审员 张远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