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4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4民初811号原告鲁某某,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宇,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卢某某,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宇与被告卢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1995年7月生育一女取名卢某甲,1996年9月生育一子取名卢某乙。由于原、被告从相识到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彼此之间不甚了解,共同生活以后原告才知晓被告性情暴躁,处理家庭问题的方式简单粗暴,凡事说不上两句就拳脚相加,20多年来,只要双方在一起遇到矛盾,被告就会对原告施加暴力。一方面迫于原告父母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寄希望于被告随着年龄增大会逐渐改变自己的性格,所以原告一直忍气吞声。但原告长期忍辱负重并未感化被告,被告家暴的行为未有半点改善。此外,被告还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人,这么多年来,从不照顾妻子和孩子的生活,完全达不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被告长期以来无端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以及极不负责任的态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葬送了自己的婚姻和家庭。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原告对家庭付出了很多,受了很多苦,被告很在乎原告。这些年被告确实喜欢小赌,夫妻之间小打小闹也确实存在,很早之前也打过原告两次,但之后一直没有动过手。被告自觉确实对不起原告,但被告已经知道自己错了,被告保证在以后的婚姻家庭中承担其自己的责任,戒掉赌瘾,好好赚钱,珍惜与被告的感情,如果被告做不到,原告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现在小孩都已经长大了,小女儿今年就要嫁人,离婚对家庭和子女影响太大,被告真心希望能够挽回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农历十二月经被告堂姑卢员花介绍相识、不久就看亲,1995年10月18日到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十二月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于1995年7月29日生育女儿卢某甲,现在浙江温州学美容;1996年9月26日生育儿子卢某乙,现在浙江温州学理发。原、被告婚后于2000年、2015年在修水县港口镇卢坊村15组建造了两栋房屋。原、被告结婚后,一起外出务工,生下两个小孩后一起回家生活;2002年原、被告前往上海务工,一直持续到2006年年底;从2007年开始到2012年年底,双方一直在家里生活;2013年到2015年年底,双方再次一起前往上海务工;2016年初双方在家因房屋装修等事项发生争吵,原告就到了修水县城,被告则再次去往上海;近几个月以来沟通交流很少,夫妻感情受到了一些影响。2016年2月19日原告诉诸本院提出如上诉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户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等相关证据在卷,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直至去年年底都一直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一直尚好;婚后,双方生育了一子一女,在老家建起了两栋房屋,日子过的越来越好。今年年初,因房屋装修和被告打牌的事情,夫妻之间发生了争吵,进而短暂的分开,夫妻感情受到了一些影响,此属夫妻之间的正常现象,不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诚心悔过,希望原告能够再给自己一次机会;两个子女也都快成家立业,尤其是大女儿年底就要结婚,希望双方看在多年夫妻感情的份上,看在子女迫切希望双方和好的份上,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原告诉请离婚,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章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文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