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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左杰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林业局,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林业局,地址承德市中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孝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启鹏,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白永旺,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左杰。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林业局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双林罚决字(2015)第0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2015年6月份牛圈子沟镇蛤蟆石村村民左杰未经双桥区林业局审核同意,不听劝阻,执意擅自改变双桥区牛圈子沟镇蛤蟆石村与马架子村交界处林地用途,非法开山面积963.3平方米。左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双桥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2015年8月10日对其做出了林业行政处罚,送达了文号为承双林罚决字(2015)第0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为:1、责令在2016年5月底前将林地恢复种植条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28899元。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1月29日又对被申请执行人左杰进行了催告,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承双林履催告字【2016】1号)。现缴款期限已过,左杰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缴纳罚款义务。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为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贰万捌仟捌佰玖拾玖元整(人民币28899.00)及加处罚款贰万捌仟捌佰玖拾玖元整(人民币28899.00)。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牛圈子沟镇政府的报案材料、现场照片、对左杰的询问笔录、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集体会议研究记录、处罚决定送达回证、催告送达回证等证据。被执行人辩称,事实认可,但没有钱交罚款,原来是废旧石场,给清理后垒坝。本院认为,承德市双桥区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承德市双桥区林业局承双林罚决字(2015)第0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中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贰万捌仟捌佰玖拾玖元整及加处罚款贰万捌仟捌佰玖拾玖元整。审 判 长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马文顺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