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丁某、张某甲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农民。2016年3月10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4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10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2016年3月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张某甲因手头拮据,经事先商量,决定将被告人丁某手头剩余的2小包毒品予以贩卖以维持二人生活费用,并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联系买家交易。1、2016年3月1日凌晨0时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经事先联系,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黄岩区人民法院门口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2、2016年3月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经事先与张某乙联系,在黄岩区东城街道柔桥原劳动力市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61克),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一名。现公安机关已扣押二被告人的手机各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笔录,通话记录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物证检验报告,毒品上缴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张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相互结伙,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所使用的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丁某、张某甲的犯罪工具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钟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屠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