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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山东商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徐冉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商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徐冉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商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苗滨,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马怀强,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冉冉,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华亮(系徐冉冉之夫),济南市历下区园林局职工。上诉人山东商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苑驾校)因与被上诉人徐冉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2月6日,徐冉冉在商苑驾校所属的燕山培训处报名学习驾照,并交纳培训费3000元。2012年2月9日,商苑驾校所属的燕山培训处组织徐冉冉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体检,缴纳机动车驾驶证及汽车驾驶人考试费710元。之后,2012年3月5日,徐冉冉参加了科目一考试并通过。2013年5月22日,徐冉冉参加了科目二的考试,未通过考试。因徐冉冉怀孕申请休学未再继续进行学习补考。2014年6月,商苑驾校所属的燕山培训处停业。徐冉冉于2014年7月开始与商苑驾校协商培训或退款事宜未果。至2015年2月9日,徐冉冉第一次报考驾照录入信息已超过3年,需重新体检报名参加培训。庭审中,经原审法院询问徐冉冉的代理人,徐冉冉表示拒绝继续在商苑驾校参加培训学习。原审法院认为:徐冉冉与商苑驾校之间系培训合同关系,徐冉冉的合同目的系取得驾驶员资格获得汽车驾照。商苑驾校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组织徐冉冉参加学习并考试。商苑驾校燕山培训处停业后,徐冉冉在报名录入信息有效期内,也曾找到商苑驾校协商培训或退款,商苑驾校怠于履行培训义务,且并非徐冉冉自身原因,致使徐冉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商苑驾校违约,原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徐冉冉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退还培训费及赔偿损失,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山东商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冉冉培训费3000元。二、限被告山东商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徐冉冉体检费710元及交通费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商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商苑驾校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徐冉冉不能完成培训取得驾驶员资格,系由其自身原因造成。徐冉冉的科目二没有通过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其没有申请补考及继续考试,也是基于自身原因。徐冉冉到上诉人处缴费培训,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非经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徐冉冉无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退费。徐冉冉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且徐冉冉已通过科目一考试,参加过科目二考试,这说明了上诉人履行了培训义务。驾驶员考试体检费由公安机关收取,上诉人无义务退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徐冉冉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冉冉与商苑驾校之间系培训合同关系,徐冉冉向商苑驾校交纳学习费用后,商苑驾校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组织徐冉冉参加学习并考试。徐冉冉在培训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未能通过考试,商苑驾校应按驾驶员培训的有关规定,组织徐冉冉补考。徐冉冉因生育,曾中断过培训。但其后徐冉冉于2014年7月,在报名录入信息有效期内要求商苑驾校继续培训或退款,但商苑驾校未退款,也怠于履行培训义务,致使徐冉冉第一次报考驾照录入信息已超过3年,需重新体检报名参加培训,其原体检费用系因商苑驾校的违约形成损失,商苑驾校应赔偿徐冉冉的该损失。对于徐冉冉能否取得驾驶执照,应在商苑驾校对其培训完毕后,确因徐冉冉自身原因,导致其不能在报考驾照录入信息有效期内取得驾驶执照,则商苑驾校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中,因商苑驾校怠于履行其培训义务,其也不能证明徐冉冉经过培训不能取得驾驶执照,故商苑驾校违约,应退回其因合同取得的利益并赔偿徐冉冉因商苑驾校违约受到的损失。上诉人称其不应退回徐冉冉培训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东商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车言江代理审判员  曹 慧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