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49年5月25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刘某前,男,汉族,生于1951年7月13日,住商水县。。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于2016年4月15日将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