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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迪丽拜尔·阿布力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丽拜尔·阿布力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秀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1********,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新疆莎车县莎车镇恰萨路2组36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9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因脱逃,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11日被逮捕,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又因脱逃,于2016年4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依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脱逃,本案两次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两次伙同他人在嘉兴市秀洲区大润发超市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100余元。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监控截图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予以惩处。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仅参与起诉指控的第1节盗窃,未参与起诉指控的第2节盗窃。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15日19时45分许,经预谋,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伙同凯力比努尔·艾尔肯(未满十六周岁)至嘉兴市秀洲区大润发超市,由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挡住他人视线,凯力比努尔·艾尔肯从被害人张月娥随身携带的包内窃得现金4100元。2、2014年8月31日20时许,经预谋,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伙同“小龙”、买买提卡热·赛买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至嘉兴市秀洲区大润发超市,由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等挡住他人视线,“小龙”从被害人郑鸯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窃得钱包1个,内有现金和银行卡等物。窃后,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等分得1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凯力比努尔·艾尔肯、买买提卡热·赛买提、阿热孜古力·阿布力孜、汤赵敏证言,被害人张月娥、郑鸯陈述,辨认笔录、照片,搜查笔录、监控截图,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亦有一致供述在卷,足以认定。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分析认定如下:关于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参与盗窃次数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参与第2节盗窃,有证人凯力比努尔·艾尔肯、买买提卡热·赛买提、阿热孜古力·阿布力孜证言予以证实,并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予以印证,且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亦有相同供述在卷。故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就此所提,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但其在审理期间两次脱逃,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先期羁押1日已折抵刑期。)二、责令被告人迪丽拜尔·阿布力克木退赔尚未追回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顾 侃人民陪审员  蒋汉美人民陪审员  黄志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