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甲,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21民初1059号原告邢某甲,女,汉族,住平罗县。被告杜某,男,汉族,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甲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玉林本裁定书所依据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