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8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历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381号原告:历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原告历某与被告陈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历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万景泉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