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罗会福申请执行唐蓉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会福,唐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罗会福,男,生于1969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唐蓉,女,生于1984年12月1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唐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射洪县文升乡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275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唐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射洪县文升乡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2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