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曹彬与金惠强、曹祖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彬,金惠强,曹祖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291号原告:曹彬。被告:金惠强。被告:曹祖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彬与被告金惠强、曹祖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彬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曹彬负担。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