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诉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盈盛煤业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盈盛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财保26号申请人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安保区龙华清湖金銮国际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罗建,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盈盛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川底乡上小河村。法定代表人姚军,任公司。申请人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盈盛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晋城仲裁委员会依法向本院提交该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提供19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盈盛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利利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