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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666号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局子街西侧北大雅园43#楼6单元2-2,组织机构代码证:74045446-2。法定代表人:马青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林,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成年人,现住延吉市北大雅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恩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