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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介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2民初210号原告介某某,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辛涛,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涛、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介某某诉称,原、被告曾因工作相识,2013年12月17日,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说一个月之后归还。在原告将20000元交给被告宋某某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让与其同去的单位同事刘金明也在借条下面签了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其他人欠其钱未归还为由拒不清付借款,无奈现起诉要求被告宋某某归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介某某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12月17日,被告宋某某和刘金明向其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宋某某辩称,借条是其本人向原告出具的,但是该笔借款系赌债。借款当时是被告和其同事刘金明一同借款的,各自向原告借款10000元,但原告在给付借款时均提前扣除了6分的利息,其和刘金明各自实际拿到的借款是9400元。后来被告打牌输了之后,又将其同事刘金明向原告借的一万元拿过来用了,实际为其本人一人向原告的借款。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宋某某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证人程建利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被告向原告所借的10000元是赌债。证据2、电话录音一份,证明利息是月息6分,且原告在给付借款时提前扣除了一个月600元利息。原告介某某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原告不认识证人,也没有和证人打过牌,再者证人也只是听原告说借钱打牌,并没有见到借款的过程,因此不能证明这是赌债。证据2、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原、被告之间的通话,但通话说的是月息2分,被告清付过一个季度的利息。当时给付借款时,给的是整二万,被告在接到钱后,又将1200元拿出来提前清付了一个季度的利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因工作关系认识,2013年12月17日,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对利息没有约定,被告单位同事刘金明在借条上被告宋某某名字下方也签了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宋某某归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另查,在原告给付被告款项时,据原告称,在被告接到借款20000元后,又拿出其中的1200元给原告,提前清付了一个季度的利息。对此,被告予以否认,称原告在给付借款时,是提前将1200元的月息扣除了,其实际拿到的借款金额为188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本院与原、被告的谈话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万,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对利息没有约定。在款项给付及利息清付一节,原告所称在其交付款项后,被告在接到借款时又给其提前清付了一个季度1200元的利息。该说法与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及对利息的约定相矛盾;再者,借款当日即提前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法律规定及日常交易习惯不符,故对原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在给付被告借款时,虽然原、被告双方均认为该1200元为利息,但根据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借款金额应认定为18800元。被告到期不归还原告借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另外,被告主张该笔借款为赌债,因未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介某某借款人民币18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介某某承担9元、被告宋某某承担1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夏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