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民执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吴江国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国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嘉南民执字第1658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国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嘉南商初字第5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洁(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钞的存款人民币22715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