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13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高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王明贤人民陪审员 余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