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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13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高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王明贤人民陪审员  余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