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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谢文静诉杨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静,杨中华,朱小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525号原告谢文静,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多祥镇谢家湾村1组。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森,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中华,男,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泥桥社区竹林组2号。被告朱小亚,女,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杨兴乡桐梓村石马湾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静诉被告杨中华、朱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文静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文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静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原告谢文静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启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