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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495号原告王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立枝,胶州营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汉族,住胶州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任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