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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振家与张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家,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家,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信用社主任,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张伟,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振家与被执行人张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伟于2015年10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本院调查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