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麟承天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麟承天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6号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委托代理人刘沐云,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麟承天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孟。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麟承天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张 珈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