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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金生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454号罪犯张金生,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金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2014年5月14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424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张金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生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2014年8月、2015年4月、2015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2015���3月共获得记功2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2分。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履行)。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4年2月13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221.2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电子转账凭证、罪犯缴纳罚金统计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金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属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