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苏智厚与王建广、吴旭燕、王俊峰、辛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智厚,王建广,吴旭燕,王俊峰,辛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648号原告苏智厚被告王建广被告吴旭燕被告王俊峰被告辛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智厚与被告王建广、吴旭燕、王俊峰、辛志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建广、吴旭燕、王俊峰、辛志英名下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彦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