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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源隆、陈恒昌与被执行人石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源隆,陈恒昌,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40号申请执行人陈源隆,男,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陈恒昌,男,汉族,1991年6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石红,女,朝鲜族,1967年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申请执行人陈源隆、陈恒昌与被执行人石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源隆、陈恒昌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数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