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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谢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男。被执行人冯某,女。本院在执行(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230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2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