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4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于洲平与马立春、佟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洲平,马立春,佟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199号原告于洲平。委托代理人孙长涛(原告于洲平的女婿)。被告马立春。被告佟丽艳。原告于洲平与被告马立春、佟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倜然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