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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冯亚琴诉张大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亚琴,张大鹏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459号原告冯亚琴,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鹏,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冯亚琴诉张大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亚琴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亚琴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亚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冯亚琴负担。审判员  成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