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与易享乐、龙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易享乐,龙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2民初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太平街。法定代表人陶建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文忠,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琼,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易享乐。被告龙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易享乐、龙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易享乐、龙锦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易享乐、龙锦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6元,依法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祝艳梅代理审判员 林文敏人民陪审员 吴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盘方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