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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中平与江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中平,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陈中平,居民。被执行人江春,居民。申请执行人陈中平与被执行人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义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中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义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审 判 员  洪 星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丞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