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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汪守成与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守成,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守成。委托代理人:田维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自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勋,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守成与被上诉人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987号裁定,汪守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汪守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汪守成系川庆公司退休职工。现汪守成发现川庆公司为了少向国家交保险费,少报实发工资,其违法行为造成汪守成经济损失79654.66元。故起诉请求判令川庆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79654.66元元,即因川庆公司每月少缴纳养老保险350元,导致汪守成每月少领取养老金350元,汪守成请求1999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造成的养老金损失79654.66元元(350元/月×199个月)。一审法院查明:汪守成系川庆公司的退休职工。1998年3月起,汪守成由川庆公司支付内退工资,1999年8月起,汪守成的退休金进入社保统筹,每月由社保机构统一支付。2015年10月20日,汪守成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川庆公司支付违法克扣工资79654.66元元;依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当日,该委以“申请人已超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汪守成遂起诉。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三)项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案汪守成无论是1998年3月退休,还是1999年8月退休,其均已于1999年8月起由社保机构统一支付退休费或者养老保险待遇,即川庆公司至少已经从1999年8月起为汪守成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因此,汪守成的本案起诉显然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汪守成的起诉。汪守成对一审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主要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川庆公司未依法参加社会统筹,根据[法释(2001)14号文件,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民事审理范围。2.一审法院未责令川庆公司提供职工工资表,显失公平。川庆公司答辩称:1.汪守成已进入社保统筹支付退休金10多年,其诉求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汪守成所提出的工资涉及20多年前的事,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仅应保留2年相应资料,且退休工资数额系社保局计算,汪守成1999年即在社保领取退休金其并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据此,未参加社保统筹的劳动者在退休后向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而发生的纠纷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川庆公司已为汪守成参加社会保险,其从1999年起即在社保领取退休金,汪守成不属于未参加社保统筹的人员,本案显然并不属于前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汪守成的起诉并无不当,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987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白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