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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6民初458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姜成勇,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女,汉族,1991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被告常因琐事给原告吵闹,原、被告因吵闹经常生气,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合已经分居长达两年,原告与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与被告离婚;2、子女二人每人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1与被告石某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2(曾用名李依哲),××××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3,现均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的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1提出与被告石某离婚,被告石某同意离婚;二、婚生子李某2(曾用名李依哲)、李某3均由原告李某1直接抚养,被告石某不支付抚养费;三、原告李某1当庭一次性补偿被告石某三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