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钟辉建申请执行朱晓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辉建,朱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钟辉建,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朱晓敏,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受理钟辉建申请执行朱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81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024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4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晓敏在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晓敏所有的房屋。二、被执行人朱晓敏负责自行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