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冷传君与青岛国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传君,青岛国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355号申请执行人冷传君。被执行人青岛国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驻地圣达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传君与被执行人青岛国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冷传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3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李秋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