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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李建权与杨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权,杨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226号原告:李建权。委托代理人:黄其宏,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健。原告李建权与被告杨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权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其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肥东志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取5000元劳务委托费后,委托杨健将原告带到安哥拉打工。原告等人到了安哥拉实际工作后才知道,工作条件和待遇都很差,原告要求回国,被告杨健2015年3月18日与原告结算,共拖欠原告工资款1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对所欠款项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也无济于事,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杨健支付劳务工资款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权跟随被告杨健在安哥拉做工,2015年1月31日,杨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今欠到李建全工资款壹拾伍万元整,欠条人:杨健,2015年元月31日”。欠条出具后,被告方支付了30000元,下欠120000元。该款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欠条上的“李建全”即是本案原告李建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杨健向原告李建权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了其所欠李建权的工资款的数额。被告应承担给付责任。现被告未履行完全给付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建权劳务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杨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