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创鑫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星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创鑫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星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551号原告天津市创鑫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安里15号。法定代表人陈娟,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兵,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法定代理人颜语,总经理。被告云南星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耀路329号星耀集团总部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伟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创鑫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星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创鑫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鲁一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杨国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