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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冯建滨与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滨,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731号原告冯建滨,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总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红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传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滨与被告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滨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建滨负担。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