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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重吉与黎国友、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重吉,黎国友,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265-2号申请执行人:李重吉。被执行人:黎国友。被执行人: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张正吉,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黎国友、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重吉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重吉如发现被执行人黎国友、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