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冯国胜与韩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胜,韩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2民初52号原告:冯国胜,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宗峰,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冯国胜诉被告韩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明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晨炜、人民陪审员司盛木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国胜及其委托代理人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宗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国胜诉称:原、被告自小相识关系很好,2011年10月18日、2014年7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共借款90万元,口头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在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两次均出具了借条。此后原告虽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未能给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9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韩宗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韩宗峰向冯国胜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借条载明的内容为:“今借到冯国胜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韩宗峰2011.10.18”。2014年7月5日,韩宗峰向冯国胜出具借条一张,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借条载明的内容为:“今借到冯国胜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借款人:韩宗峰2014.7.15。”2014年7月15日,冯国胜通过银行转账776000元至韩宗峰账户。以上事实有借条两张、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以及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应当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在经过催要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因被告未能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对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逾期还款利率约定不明的,债权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按起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应该予以支持。本案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被告自原告起诉后仍未对借款予以偿还,因被告一直占用原告资金,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当支付利息,因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无证据佐证可视为起诉之日为逾期还款之日。原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对原告请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15日后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调整为自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1月6日)起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于原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宗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国胜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韩宗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明明代理审判员  徐晨炜人民陪审员  司盛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如慧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