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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梅芳与黄水木、邹云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梅芳,黄水木,邹云媛,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邱梅芳,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黄水木,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邹云媛,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0536206-0。法定代表人黄水木,董事长。本院2015年4月1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邱梅芳与被执行人黄水木、邹云媛、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水木、邹云媛、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欠款400万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水木、邹云媛、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刑事案件,被执行人黄水木、邹云媛、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待被执行人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1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