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应凤东与被告张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凤东,张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723号原告应凤东。被告张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凤东诉被告张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凤东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雪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凤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凤东撤回对被告张雪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应凤东承担。审判员 张凌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