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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应凤东与被告张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凤东,张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723号原告应凤东。被告张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凤东诉被告张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凤东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雪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凤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凤东撤回对被告张雪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应凤东承担。审判员  张凌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