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健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319号罪犯张健,男性,1986年6月10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人,汉族,小学毕业,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惠东法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健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722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88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张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健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2年5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