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特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谢翠萍、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翠萍,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特66号申请人谢翠萍。被申请人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友谊北路300号。法定代表人黄永杰。申请人谢翠萍与被申请人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翠萍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调字第636号调解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调字第636号调解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楚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