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陈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3民初151号原告:章某某,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委托代理人:周有斌,安徽周有斌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某某因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即4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强海代理审判员 程 会人民陪审员 江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