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斌与夏志强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青州市荣丰机械有限公司,夏志强,刘美娟,青州市溢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脱丽丽,徐小一,山东光大黄金首饰有限公司,朱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234号原告李斌。被告青州市荣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志强,总经理。被告夏志强。被告刘美娟。被告青州市溢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脱丽丽,总经理。被告脱丽丽。被告徐小一。被告山东光大黄金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民,总经理。被告朱建民。原告李斌诉被告青州市荣丰机械有限公司、夏志强、刘美娟、青州市溢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脱丽丽、徐小一、山东光大黄金首饰有限公司、朱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