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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冯喜民、张顺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冯喜民,张顺霞,张红伟,付瑞莲,张彦绍,刘莲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4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贺江勇,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喜民。被告张顺霞。被告张红伟。被告付瑞莲。被告张彦绍。被告刘莲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冯喜民、张顺霞、张红伟、付瑞莲、张彦绍、刘莲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6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冯喜民、张顺霞、张红伟、付瑞莲、张彦绍、刘莲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国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