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635号原告梁某甲。委托代理人廖灿华,湖南省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黄 瑛人民陪审员 黄克虎人民陪审员 张又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