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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635号原告梁某甲。委托代理人廖灿华,湖南省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黄 瑛人民陪审员  黄克虎人民陪审员  张又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