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训娟与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训娟,黄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332号原告张训娟,女,汉族。被告黄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训娟与被告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训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黄军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训娟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训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训娟承担。审判员 罗文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鸿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