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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杜某、尹传飞等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尹传飞,高祝祥,王余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217号原公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农民。曾因盗窃,于2012年4月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尹传飞,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祝祥,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余欢,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尹传飞、高祝祥、王余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58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尹传飞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高祝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余欢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杜某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杜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撤回上诉。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晓荣代理审判员  辛以春代理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