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郭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刑初8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运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