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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郭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刑初8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运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