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宗杰与李天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5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8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刘建祥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