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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受)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冯国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受)初1398号起诉人:冯国栋,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冯国栋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郑炳东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冯国栋与被告郑炳东于2015年5月7日签订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产生纠纷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已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且居住地均在金华市城区,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冯国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若莹 来源:百度“”